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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限售期利于抑制二级市场炒作

缩限售期利于抑制二级市场炒作

9月5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下称“新规则”),这是自1998年《股票上市规则》出台以来的第六次修改。
“新规则”对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停牌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首次公开发行(IPO)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的修改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申请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新规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这一修改,被市场解读为监管层对“大小非”(特别是“小非”)的松绑,但同时也带来创业板即将推出的憧憬——在弱市中,这意味着对市场存量资金的分流。
“新规则推出,一方面是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二级市场的投机,避免股价的大幅波动。”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莫家柱在当日收盘后接受本报专访如此解释。
而据业内人士介绍,本次缩短锁定期的规定,是为了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接轨,而非有意而为。此法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莫家柱还认为,修订只是市场基础建设的一部分,没有明显的推出创业板的政策意图色彩。但在客观上会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
9月5日开盘,标杆指数上证综指低开52.88点,收盘报于2202.45点,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29%。深成指收于7264.20点或-2.80%。两市成交量较前一交易日温和放大。
抑制新股上市后短期炒作
《21世纪》:新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的修改,是出于什么考虑?
莫家柱:国际市场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非控股股东限售期普遍为1年,本次修改在这一方面与国际市场形成了对接。
首先在配置资源的角度,很多拟上市公司为满足上市条件,在上市准备时都要进行增资扩股。但由于之前的规定,很多新进入股东都希望将上市时间拖长,等注资时间超过一年后再上市,我接手的项目中就有这种情况。这给拟上市公司添加了额外成本,也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其次,由于限售股股份过于庞大,且限售期较长,往往导致刚上市的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大大偏离其内在价值。由于在上市后短期内没有限售股流通的压力,游资有了充足的炒作空间,大笔资金从最初的进入到获利后退出,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限售股在一年后就放出来,大额资金就没有了充足的时间,其炒作的风险就很高。因此,缩短对非控股股东的限售期限,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二级市场的投机,避免股价的大幅波动。
再则,在修改时间的选择上,监管层也有考虑。据我所知,2007年时监管层就有意修订非控制股东限售期,但当时市场过热,监管层担心会有大量小非股东获利后逃离,从而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目前市场已跌至低点,修订的负面影响较小。
《21世纪》:这一修订会不会对股票IPO发行价格和上市首日溢价产生影响?
莫家柱:修订对IPO发行价格的影响较小。对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监管层有一定的指导。这个指导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有所调整,首发的市盈率水平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一定的幅度,价格相对安全。
A股市场的首日溢价水平长期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流通盘过小,给了资金足够的操作时间空间。限售期的缩短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二级市场的炒作空间,上市首日的溢价率会有所下降。
不是创业板推出的信号
《21世纪》:新规则修订是否意味着创业板的临近?
莫家柱:我认为,就这一点,不能推断创业板正在临近推出。修订只是市场基础建设的一部分,没有明显的推出创业板的政策意图色彩。但在客观上会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
非控股股东限售期的缩短,大大降低了股权投资公司的退出周期,降低了其投资(机会)成本。而股权投资的发展,自然会为未来的创业板储备更多的上市资源。
另一方面,市场普遍担心创业板推出后,由于单只股票盘子过小,流动性可能会成为创业板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限售期过长,会导致创业板股票在上市初期的流动性更差,股价更容易操纵。缩短非控股股东限售期,会在更短的时间内使创业板股票进入到其正常的流通规模,抑制股价的过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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