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及建行类破发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发行认沽权证
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困境,非以特殊制度无法摆脱.
建议1:中石油\建设银行\中国太保等破发公司按照1:1向A股流通股股东发行认沽权证.行权价为发行价.行权时间可为1到3年.
同时,对前期及当前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企业要类比实施此政策,按照发行股份数量确定认沽权证数量;可考虑强制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按一定比例以认沽权证方式承担一定责任.
理由:从大股东(承销商)的角度应该给A股流通股股东交代,合理解释为什么发行价格如此之高.当然,从理论上如此做法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规避了回购股权的法律障碍.
好处:建立起负责任的发行机制;对维护当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活跃当前证券市场有帮助;树立长期投资的价值观念.
建议2:部分有条件的,大股东愿意维护股价及自身形象的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发行中长期认沽权证.
好处:维护市场稳定;维护和树立公司形象;引导树立价值投资观念;健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