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大小非减持“规范细则”
www.eastmoney.com 2008-05-27 21:36 潘清 新华网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指南”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